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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20 15:07:13     信息来源: 本站     阅读量:

院字20197号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我院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使之更加规范化、合理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河北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和教师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或教师个人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或机构批准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基金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经费支持项目和开放基金项目;国家和省部级学会组织以科技计划下达的研究课题;本单位自筹经费安排或资助的科研项目;学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院的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院或者教师个人从政府主管部门之外的渠道取得的各种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等非政府计划形式委托学院承担的各种研究项目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项目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院长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对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指导督促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院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功能齐全的机制,各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一)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协议书确定的经费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

(二)财务处: 负责制定和完善校内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的内控制度及经费审批流程,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文件规定使用经费;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科学、合理、真实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科研税费;为项目负责人查询项目到款情况;审查项目报销票据和支出情况。

(三)纪检监察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计和监督。按有关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

(四)总务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设备管理,以及科研项目活动形成的资产的管理活动。

(五)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依规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并报财务处、科研处备案;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任务书、协议书使用经费,自觉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报销手续。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科目及预算编制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批准立项机关拨付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含非税收入、企业及社会捐助等)。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院级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等。科研经费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

支出预算是指与科研项目相关的各类开支,包括直接经费支出和间接经费支出。

(一)直接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 设备费,指在研究、开发项目过程中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 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院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开支标准应按学院有关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6. 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人员与国外科研机构合作、培训及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工作等费用。科研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次数、天数,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出访所需经费由项目组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安排和管理。

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专用软件购置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9.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补助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10.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按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执行,在下列限额标准内支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1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1000元/人天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0-500元/人的标准执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200元/人的标准执行。

11. 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相关且不能列入上述费用的其他必要费用,其他支出应当严格控制,加强审核和监督,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二)预算编制

1.项目立项后,负责人要及时依据上述支出科目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报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备案。

2.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预算,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实报实销,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劳务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剂。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3.科研项目经费可以根据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随时报销,报销票据要符合财务制度,起止时间为项目立项后和办理结项手续前。

(三)间接经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等。为激励教职员工的科研热情,提高教职员工的科研水平,间接费用按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其中:1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为1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为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按间接费用总额的60%-80%区间提取。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批准。

(二)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总额不变,项目使用单位之间调整专项预算,或合作单位发生增减变化需要调整专项经费预算时,需按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三)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如需调整,由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批,项目主管部门在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整。

第八条  按规定属于学院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学院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除履行上述一般预算调整程序外,还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规定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符合国家和学院有关政策规定,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的方式来取得票据套取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涉及与外单位协作的科研项目,经费拨款必须以双方签定的正式合同或协议为依据。不得假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财务处应配合项目负责人据实办理经费结算,结存结余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合同到期后不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且又无充分理由的,经科研处查实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由财务处冻结该项目的研究经费。

第十三条  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纳入学院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其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项目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2019年2月25日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

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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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科研项目经费的拨入学院的时间分为三种情况:科研项目立项后、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科研项目结项后。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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