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关于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
更大自主权的规定
院字〔2019〕18号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教字【2019】18号)的要求,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科研资金的有效性,在《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以市场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纵向科研经费按《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院字【2019】7号)执行。
二、科研处对项目的管理由重过程管理向重目标和标志性成果转变,加强对科研项目结果及阶段性成果的考核,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绩效。
三、科研经费的使用在符合文件规定的范围前提下,简化报销手续和流程。
四、赋予科研人员对经费预算调剂自主权,调剂后的预算支出表提交科研处、财务处备案。
五、学院纪检监察处在监督执纪中,要充分尊重科研规律,科研项目完成(验收)前一般不组织开展监督监察。
六、科研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不得把外协单位作为逃避监管的法外之地。除涉密项目外,外协安排需事前报科研处并公示。项目负责人如与外协单位有利益关联,应在签订外协合同前主动向学校纪检监察处备案。
七、科研处一旦接到科研经费使用问题的举报,将会同财务处、纪检监察处予以办理。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