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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科研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10 10:08:24     信息来源: 本站     阅读量: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文

 

院字202259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科研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推动科研工作的广泛开展,使我的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化,促进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研工作主要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教育科研、应用技术研究等。科研工作应为发展教育、科技事业和经济建设服务,为提高学办学水平、办学效益、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水平服务,促进学教师队伍、管理队伍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条  科研工作管理的内容:制定学院科研工作的年度计划、经费预算和经费资助;督促、组织和检查各单位科研工作申报、实施;参与科研协作项目的协调和检查协议书的执行及时总结交流科研管理经验,做好学院科研年度考核及年度报告。

第二章 科研计划管理

第四条  科研工作实行、系(部)两级管理。

第五条  由科研处负责科研管理工作,系(部)各确定专人主管。

第六条  科研处在主管长的领导下,制定学科研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系(部)制定相应的科研规划和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并送交科研处备

第七条  (部)每年12月底向科研处报送本部门在岗人员年度科研成果。

第八条  对系(部)实行科研目标管理。科研处按年度发布学科研成果通报。

第九条  加强科研计划执行情况的年度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计划进度、完成质量、经费支出等。

第十条  每年年底科研处出学年度科研工作总结。

第三章 科研课题申报、立项

第十一条  按课题来源可分为: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

    2.由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等下达、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各类科研项目。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

   1.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及其他部委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课题,团中央课题,省社会科学基金。

    2.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三)市厅级科研项目

    1.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省教育厅、科技厅、人社厅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以及其他厅、局发布的科研项目。

    2.市社科规划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

 (四)院级科研项目

    第十  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各类科研课题,由科研处统一负责组织。院级课题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年申报一次。其中教改立项课题由教务处具体负责,报科研处备案。各类课题的申请受理截止时间按课题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十  科研课题的申请,原则上由课题组提出,按要求(或项目指南)填写有关申请书样表。各单位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申请书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研究目标的可能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队伍的稳定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单位审查同意后的项目报科研处,由科研处统一上报

第十四条  为保证科研质量,原则上一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课题,在其承担的课题尚未完成时,一般不得申报新的课题。对课题组成员有异议的,或所在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原则上不予上报。

第十五条  科研立项。科研处在接到各部门上报的科研课题后,对限额申报的课题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论证和筛选,然后按课题归口上报有关部门。级课题,经初审后,由学术委员会(或组织专家组)对申报课题进行论证,科研处根据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的意见,科研处发布立项通知书

第十六条  立项课题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级课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课题在执行过程中,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则立即撤消,并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获得资助的课题,科研处通知课题负责人填写协议书”或签订有关合同,并督促其严格履行合同。

第四章 立项课题的实施检查

 第十  科研课题一经立项,课题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全体成员实施研究计划。制定任务书上报科研处,立项半年而研究工作未启动的课题,若无特殊原因,科研处有权取消立项课题,已支出的资助经费予以追回。

九条  在课题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研究计划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化的须给级批准立项部门提出申请。更计划内容或人员变动课题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课题更改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报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而变更计划内容的,按未完成计划处理。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保持稳定,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离开该课题研究半年以上,要在科研处备案。离岗超过一年及擅自离岗的,须更换合适的课题负责人,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备案。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中止项目已支费用,视具体情况由课题负责人按一定比例予以赔偿。课题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离我院且要将课题带走的,须追回所有资助经费

    第二十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课题,所在单位可建议予以撤消或中止,报科研处备案。由于课题组人为因素致使计划执行不好,科研处有权撤消或中止该课题的实施,并及时上报下达任务的部门,追回资助经费。被中止或撤消的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准再申报课题

第五章立项课题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院资助立项课题的范围

国家及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共青团中央及河北团省委科研课题,国家科技部及省科技厅、人社厅课题,且必须是由学院科研处统一组织申报、立项的课题,学院批准立项的课题。

第二十三条  课题级别的认定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

    2.由国家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等下达、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各类科研项目。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

    1.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及其他部委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课题,团中央课题,省社会科学基金。

    2.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三)市厅级科研项目

    1.省教育厅项目、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科技厅、人社厅、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发布的科研项目。

    2.市社科规划项目。

(四)院级课题。

(五)重点、重大、资助类项目,按相应级别的上一级别认定;二级项目、子项目,按相应级别的下一级别认定。

(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等项目的二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校与项目主持单位和主持人正式签订了合作(委托)协议(合同)的,可视为国家级项目。

(七)外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我院作为协作单位参加,或我院教师为项目组成员,且有经费拨入我院帐户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按相应级别的下一级别认定。

第二十四条  资助额度

(一)国家级研究项目资助额度

1.获得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科技部资助的研究项目,学院将按1:1的比例予以资助;

2.没有经费资助的国家项目学院将给予5万元的资助。

(二)省级研究项目资助额度

1.获得省级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重大招标的研究项目,学院将按1:1的比例予以资助;

2.获得省级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研究项目,学院将按1:3的比例予以资助;

3.获得省级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一般资助的研究项目,学院将按1:2的比例予以资助;

(三)厅、局级研究项目资助额度

1.获得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重点项目资助的、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招标资助的研究项目、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青年拔尖人才计划资助的项目,学院将按1:1的比例予以资助;

2.获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重点资助的研究项目,学院将按1:2的比例予以资助;

3.获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自筹经费的青年基金项目,自筹经费的研究项目,学院将给予1万元资助。

(四)院级研究项目资助额度

获得院级重点研究项目的学院资助2万元,获得院级一般研究项目的学院资助1万元。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2022113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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