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文件
院字〔2022〕59号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推动科研工作的广泛开展,使我院的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研工作主要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教育科研、应用技术研究等。科研工作应为发展教育、科技事业和经济建设服务,为提高学院办学水平、办学效益、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水平服务,促进学院教师队伍、管理队伍的建设与发展。
第三条 科研工作管理的内容:制定学院科研工作的年度计划、经费预算和经费资助;督促、组织和检查各单位科研工作的申报、实施;参与科研协作项目的协调和检查协议书的执行,及时总结交流科研管理经验,做好学院科研年度考核及年度报告。
第二章 科研计划管理
第四条 科研工作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
第五条 学院由科研处负责科研管理工作,系(部)各确定专人主管。
第六条 科研处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制定学院科研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系(部)制定相应的科研规划和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并送交科研处备案。
第七条 系(部)每年12月底前向科研处报送本部门在岗人员年度科研成果。
第八条 学院对系(部)实行科研目标管理。科研处按年度发布学院科研成果通报。
第九条 加强科研计划执行情况的年度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计划进度、完成质量、经费支出等。
第十条 每年年底科研处做出学院年度科研工作总结。
第三章 科研课题申报、立项
第十一条 按课题来源可分为: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
2.由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等下达、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各类科研项目。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
1.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及其他部委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课题,团中央课题,省社会科学基金。
2.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三)市厅级科研项目
1.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省教育厅、科技厅、人社厅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以及其他厅、局发布的科研项目。
2.市社科规划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
(四)院级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各类科研课题,由科研处统一负责组织。院级课题由科研处负责组织,一年申报一次。其中教改立项课题由教务处具体负责,报科研处备案。各类课题的申请受理截止时间按课题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课题的申请,原则上由课题组提出,按要求(或项目指南)填写有关申请书样表。各单位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申请书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研究目标的可能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队伍的稳定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单位审查同意后的项目报科研处,由科研处统一上报。
第十四条 为保证科研质量,原则上一人不得同时申报两项课题,在其承担的课题尚未完成时,一般不得申报新的课题。对课题组成员有异议的,或所在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原则上不予上报。
第十五条 科研立项。科研处在接到各部门上报的科研课题后,对限额申报的课题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论证和筛选,然后按课题归口上报有关部门。院级课题,经初审后,由院学术委员会(或组织专家组)对申报课题进行论证,科研处根据院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的意见,由科研处发布立项通知书。
第十六条 立项课题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院级课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课题在执行过程中,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则立即撤消,并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对获得资助的课题,由科研处通知课题负责人填写“协议书”或签订有关合同,并督促其严格履行合同。
第四章 立项课题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八条 科研课题一经立项,课题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全体成员实施研究计划。制定任务书上报科研处,立项半年而研究工作未启动的课题,若无特殊原因,科研处有权取消立项课题,已支出的资助经费予以追回。
第十九条 在课题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研究计划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化的,须给上级批准立项部门提出申请。更换计划内容或人员变动,课题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课题更改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报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而变更计划内容的,按未完成计划处理。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保持稳定,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离开该课题研究半年以上,要在科研处备案。离岗超过一年及擅自离岗的,须更换合适的课题负责人,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科研处,由科研处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备案。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中止项目已支费用,视具体情况由课题负责人按一定比例予以赔偿。课题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离我院且要将课题带走的,须追回所有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课题,所在单位可建议予以撤消或中止,报科研处备案。由于课题组人为因素致使计划执行不好,科研处有权撤消或中止该课题的实施,并及时上报下达任务的部门,追回资助经费。被中止或撤消的课题负责人,两年内不准再申报课题。
第五章立项课题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院资助立项课题的范围
国家及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共青团中央及河北团省委科研课题,国家科技部及省科技厅、人社厅课题,且必须是由学院科研处统一组织申报、立项的课题,学院批准立项的课题。
第二十三条 课题级别的认定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国家课题。
2.由国家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等下达、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各类科研项目。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
1.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及其他部委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课题,团中央课题,省社会科学基金。
2.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三)市厅级科研项目
1.省教育厅项目、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科技厅、人社厅、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发布的科研项目。
2.市社科规划项目。
(四)院级课题。
(五)重点、重大、资助类项目,按相应级别的上一级别认定;二级项目、子项目,按相应级别的下一级别认定。
(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等项目的二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校与项目主持单位和主持人正式签订了合作(委托)协议(合同)的,可视为国家级项目。
(七)外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我院作为协作单位参加,或我院教师为项目组成员,且有经费拨入我院帐户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按相应级别的下一级别认定。
第二十四条 资助额度
(一)国家级研究项目资助额度
1.获得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科技部资助的研究项目,学院将按1:1的比例予以资助;
2.没有经费资助的国家项目学院将给予5万元的资助。
(二)省级研究项目资助额度
1.获得省级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重大招标的研究项目,学院将按1:1的比例予以资助;
2.获得省级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研究项目,学院将按1:3的比例予以资助;
3.获得省级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一般资助的研究项目,学院将按1:2的比例予以资助;
(三)厅、局级研究项目资助额度
1.获得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重点项目资助的、省教育科学规划重大招标资助的研究项目、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青年拔尖人才计划资助的项目,学院将按1:1的比例予以资助;
2.获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重点资助的研究项目,学院将按1:2的比例予以资助;
3.获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自筹经费的青年基金项目,自筹经费的研究项目,学院将给予1万元资助。
(四)院级研究项目资助额度
获得院级重点研究项目的学院资助2万元,获得院级一般研究项目的学院资助1万元。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2022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