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学院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依法设立,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职工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倡导科学精神,遵循学术规律,发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规范学术行为,遏制学术腐败,提高学院教职工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影响力。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本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总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第七条 学术委员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院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理论水平、专业素质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二)道德品质优良、为人公道正派,原则性强,群众认可度高。
(三)在本专业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国内、省内的学术动态和发展趋势,有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业绩突出。
(四) 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熟悉学院的有关制度,具有对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五)身体健康,能完成学术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六) 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从民主推荐的候选人中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第十一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科研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为委员会法定候选人。其余名额根据系部教师人数、学院专业设置及特点,由秘书处提出初步意见,院长办公会确定具体名额。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报请院长决定。
第十三条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十四条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至少改选其中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被解除委员资格后,所缺名额按程序等额补充。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讨论、审议学院教学、科研发展规划,对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院重大资助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科研成果的奖励。
(三)审议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学术梯队建设、专业建设、学术交流等重大问题。
(四)审议学院职称评聘工作方案,并向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方面的正当权利,受理教职工就学术争议问题的投诉。
(六)审议由不少于5名委员联名提出并经主任委员审定的学术发展的重要议题。
(七)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采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院党委会研究同意,自通过之日起施行。